“被告人,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问道。
“没有异议。案发当日我确实在邓诗云家,也看到了房东。”房新月回道。
“辩护人,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看向辩护席。
“辩护人认为,上述证人证言虽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空条件,但这些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,甚至重大犯罪嫌疑,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。”方轶质证道。
方轶的意见很简单,证人证言和通话记录都只能证明被告人去过被害人家里,但是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。
“请公诉人继续举证。”审判长继续说道。
“第五份证据,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,证实邓诗云睡衣及现场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,该两种药具有抗焦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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